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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2011年10月29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山东省四川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四川(含重庆直辖前在四川出生的今重庆)自然人和法人在山东登记注册的各类投资企业依法自愿发起联合组建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密切会员与政府部门间的联系,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川鲁两地经济交流合作,为川鲁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建立同其他社团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五条 本会接受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山东省青岛市莆田路1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会员诚信守法,规范经营;

 (二)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商贸机会、资金融通、法律政策、人才培训、投资咨询等方面的服务,提高会员企业的知名度,推动会员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三)积极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依法保护会员的正当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形式的交流会、联谊会、恳谈会、协商会。表彰为川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先进会员;

 (五)协调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关系,为川鲁两地企业界人士联手经商牵线搭桥、提供服务,促进两地经济技术和贸易的合作与发展;

(六)鼓励会员投身公益事业,参与公益活动;

 (七)接受川鲁两地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四川自然人和法人在山东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本会只设单位会员,不设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入会人的身份证等复印证件;

(三)由本会秘书处审议批准;
(四)批准后,向入会人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分享本会提供的信息,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为本会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为川鲁两地经济发展献计献策;

       (四)接受本会交办的任务和相关事项;
       (五)按本会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和除名:

       (一)会员退会应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

       (二)会员如超过一年时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退会;

       (三)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予以除名;被除名的会员,三年内不得再加入本会:
         1、违反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2、被会员检举或本会发现从事非法活动被查实的;
         3、自身行为对本会名誉有重大损毁的;
         4、违反本会制度和章程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预算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设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等职务。聘任秘书长,聘请顾问。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名选举或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六)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必要时可增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形式以郑重、便捷、实效、节俭为原则。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

9-11人(为会长办公会成员)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可增加或减少开会次数。紧急情况下可采取书函或其他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人选。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由理事会聘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不少于3人组成的监事会。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 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赞助、捐赠;
   (三)技术资料或者科研成果的有偿转让费;
   (四)举办展览、培训和技术、法律、信息服务等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及收益,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或本会实体机构的商务发展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会如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山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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